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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高温作业人员也将享高温补贴
 2009年07月03日    
7月1日,记者从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获悉,因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进行了调整,深圳决定废止于2005年颁布的《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深府〔2005〕138号)。关于深圳高温天气有关劳动保护工作,将统一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深圳高温补贴将惠及非高温作业人员,而发放的月份也从7月提前到6月。

  据悉,原有的《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高温天气下户外工作的员工。《高温办法》第五条规定,日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日高气温达到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日高气温达到35℃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高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对露天作业员工在每年7月至9月发放高温保健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高温保健费不计入工资总额。

  这一办法废止之后,深圳将按照《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为在岗职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根据《通知》: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用人单位在其他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除应按行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外,也应不低于上述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此外,《通知》要求,每年6月至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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